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8-4 作者:指兽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相信是准备参加执业兽医考试的朋友比较关注的事情,为此,指兽执业兽医网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为切实做好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执业兽医制度宣传工作

201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考总人数比2010年减少48174人,下降45.2%,特别是水生动物类考生报考人数远未达到预期目标。报考人数大幅下降,除兽医工作机构报考人数锐减外,主要与宣传力度减弱、动物诊疗市场规范力度不大有关。今年3月底至4月底,各地要组织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宣传月”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社会各界对执业兽医制度的理解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的了解。一是要明确宣传内容。要加大对执业兽医制度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特别是兽医处方药制度与执业兽医制度的关系、执业兽医资格准入与兽医行业从业的关系等内容的宣传力度。二是要丰富宣传方式。坚持“积极主动、形式多样、点面结合、深入到位”的原则,针对在校大学生、动物诊疗保健和养殖从业人员等社会群体,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丰富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制定详细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执业兽医宣传月活动。各地执业兽医宣传工作方案请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二、落实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项工作

(一)抓紧制定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强执业兽医考试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2012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安排》(见附件),明确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阶段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和责任单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任务明确、时间具体、安排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二)进一步完善考试工作规章制度。为确保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有章可循,在充分总结近年来考试考务工作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地区各项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治考。

(三)认真做好考试保密和考场管理。各地要充分认识考试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做好考务工作人员保密法律法规教育,落实保密责任;完善保密设施,狠抓各项保密工作的落实,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要严肃考场纪律,认真做好监考工作,依法处理违纪行为。

三、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组织和保障工作

(一)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我部要求,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任务分解到岗,责任明确到人。各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推动、亲自督促考试工作,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加强考务机构建设。各地要在2011年考务机构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考务机构和人员管理。考试机构负责人、技术操作人员、考区考点考试机构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明确负责执业兽医管理的机构或部门,确保有专人负责,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沟通协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涉及到社会治安维护、安全保密、公共卫生、电力保障等多个方面,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力度,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考试工作合力。要建立信息传达和报送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准确掌握工作动态。要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四)加强经费管理。2012年需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报批。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经印发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文件。各地要积极协调,主动与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及时办理完成考试收费标准续展相关准备工作。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切实把考试费管好、用好。

请各地将2012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人:翁崇鹏

电 话:010-59192060

传 真:010-5919169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任 禾

电 话:010-59194303

传 真:010-59194305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以上是指兽执业兽医网小编整理的“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执业兽医考试知识及内容,请点击指兽执业兽医网。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hr@zhishou.net.cn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